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章程 |
中華民國68年8月15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68年10月26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37622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78年4月8日本會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78年8月2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727861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87年1月18日本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7年7月13日內政部台(87)內社字第8720802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88年1月24日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88年3月23日內政部台(88)內社字第8810254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90年1月9日日本會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日台(90)內社字第九ΟΟ七一八五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1年2月5日內政部台(91)內社字第0910005365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92年2月13日本會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14868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本會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047518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本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086651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203791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145250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本會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283731號函核准備案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1402552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會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28656號函核准備案
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本會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281710號函核准備案
|
第 一 章 總 則
|
第 一 條:
|
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(又稱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、簡稱中華建技學會)。
|
第 二 條:
|
本會以研究有關建築技術,發展新的建築方法,改進建築材料,引進國際新技術,提昇國民生活環境為宗旨。
|
第 三 條:
|
本會會址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必要時得於各直轄市、縣(市)設立分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|
|
|
第 二 章 任 務
|
第 四 條:
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(1) |
關於建築規劃設計之研究與改進,並對有特殊貢獻之事項加以獎勵。 |
(2) |
關於建築施工方法之研究與改進,並對有特殊貢獻之事項加以獎勵。 |
(3) |
關於建築材料之研究與改進,並對有特殊貢獻之事項加以獎勵。 |
(4) |
接受委託辦理關於建築材料之檢定,其品質超過國際標準者,給予證明,並定期抽查是否繼續持有產品之水準。 |
(5) |
接受委託辦理土木建築工程各種技術工人技能之檢定。 |
(6) |
接受委託辦理各種土木、建築、機電工程之鑑定及估價。 |
(7) |
出版有關建築規劃設計與施工方法之刊物與舉辦研討會。 |
(8) |
提供有關意見供主管機關之參考採納。 |
(9) |
接受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民營機構團體之委託辦理特殊結構審查、施工計劃書審查、山坡地開發審查、建築物耐震力詳細評估、水土保持審查及相關建築技術之服務工作。 |
(10) |
接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查核及複查事項。 |
(11) |
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增列結構安全檢查簽證項目。 |
(12) |
辦理建築物耐震標章認證業務,協助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推動建築物耐震 標章認證制度及相關法令、技術之研究。 |
(13) |
其它有關建築技術研究發展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。 |
|
|
第 五 條:
|
本會視實際需要,與國外各有關機關團體保持連繫,互相交換學術研究與施工之經驗。
|
第 六 條:
|
本會視實際需要,與國內各有關機關團體保持連繫,並協助建築廠商改善其施工技術及方法。
|
|
|
第 三 章 會 員
|
第 七 條:
|
-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。
- 凡中華民國之公民,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 個人會員。
|
(1) |
領有建築師或土木、建築、結構、電機、機械等或相關科目之技師證書者。 |
(2) |
公私立大專院校講授有關工程技術科目之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或擔任助教三年以上者。公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講授有關工程技術科目之教師,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。 |
(3) |
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機構及自治團體有關工程主管、技正、工程師等人員。 |
(4) |
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工程科系畢業實際從事本科工程工作三年以上,成績卓著,有服務單位或本會會員推介者。高職(中)相關工程科畢業,實際從事本科工程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卓著,或獲有建築技術競賽特殊榮譽,有服務單位或本會會員推介者。 |
- 凡中華民國境內有關建築工程及建築材料之公私立機關、自治團體、廠商等認同本會宗旨有志於本會工作者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每一團體會員得指派1~3 人,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。
|
第 八 條:
|
會士為會員銜稱上之榮譽晉升,除銜稱晉升外,其身份仍為會員,在會內所享之權利與義務,亦完全與會員相同。會士頒授辦法另訂之,由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|
第 九 條:
|
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,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有關證件,經理事會審定之,申請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若有影響學會發展顧慮者,經會員委員會或理事會審議後得以謝絕入會,另對本會有重大之貢獻及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為名譽會員(名譽理事或理事長)及顧問。
|
第 十 條:
|
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 |
(1) |
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|
(2) |
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|
(3) |
得享受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業務及活動之權益。 |
(4) |
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。 |
(5) |
名譽會員及團體會員無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|
第十一條:
|
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|
(1) |
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 |
(2) |
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任務。 |
(3) |
繳納應繳之費用。 |
第十二條:
|
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,不履行會員之義務,或損壞本會名譽者,由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,經理事會查明屬實得視其情節輕重,予以警告或除名,如予除名應提會員大會通報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凡不繳會費達二年經限時催繳無效,仍不繳納者視同退會,並報上級機關備查。如再行入會,視同新會員辦理外並補繳二年之常年會費。
|
第十二之一條:
|
本會會員未繳納上年度常年會費或連續二年未參加會員大會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暫停其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;但於會員大會召開三十日前,向本會表達出席會員大會意願者,不在此限。
|
|
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
|
第十三條:
|
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|
第十四條:
|
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,候補理事七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組成理事會。
|
第十五條:
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(1) |
召集會員大會。 |
(2) |
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 |
(3) |
推動一切會務之進行。 |
第十六條:
|
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相互票選之。
|
第十七條:
|
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。
|
第十八條:
|
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,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
|
第十九條:
|
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|
(1) |
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。 |
(2) |
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處理日常會務。 |
(3) |
為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。 |
第二十條:
|
本會設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組成監事會。
|
第廿一條:
|
監事之職權如下:
|
(1) |
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 |
(2) |
審核本會之財產及收支帳目報告。 |
(3) |
其它稽查事項。 |
第廿二條:
|
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相互票選之。
|
第廿三條:
|
常務監事代表監事會執行任務。
|
第廿四條:
|
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|
第廿五條:
|
理、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,即予解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按照得票之多寡,依次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|
第廿六條:
|
本會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、秘書、幹事若干人,均由理事長遴選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。
|
第廿七條:
|
本會視需要得設置鑑定委員會、學術委員會、服務委員會,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|
|
第 五 章 會 議
|
第廿八條:
|
本會會議
|
(1) |
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,於會期十五日前通知,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(2) |
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(含委託書)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(3) |
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①理事、監事之罷免 ②會員之除名 ③財產之處分 ④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|
(4) |
本會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可決議解散之。 |
(5) |
理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 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。會議召開時(除臨時會議)應於七日前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廿九條:
|
理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|
第三十條:
|
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|
|
第 六 章 經 費
|
第卅一條:
|
|
(1) |
入會費:個人會員每位新台幣貳萬元,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陸萬元。 |
(2) |
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參仟元。原永久會員,得免繳納常年會費。 |
(3) |
補助費:本會得接受有關單位之補助。 |
(4) |
自由捐助: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得接受或勸募。 |
(5) |
鑑定費:本會接受委託辦理各項鑑定檢驗等業務,除必要之開支外,其餘撥充本會事業費。 |
(6) |
基金孳息。 |
(7) |
其他收入。 |
第卅二條:
|
本會各項收支項目,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,由理事會分別編列預算決算,送監事會核對,提會員大會審議後通過。
|
|
第 七 章 附 則
|
第卅三條:
|
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|
第卅四條:
|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|
第卅五條:
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
|
|
|
|